水利局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第二阶段工作总结
根据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的分工,现将我局第二阶段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
(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哪一级政府和部门的那一级就必须认真进行调解处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绝不允许把矛盾往上推。对调解不成的,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群众集体上访要认真按《信访条例》处理,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切实维持好辖区内正常的水事秩序。
(二)开展全市水事纠纷排查,掌握基本情况。我局曾于2022年1月份,组织开展了全市水事纠纷排查。根据当次排查统计,属水事纠纷的全市共有13件(已于第一阶段汇报),均属各县(市)、区管辖范围内,没有属市本级管辖的水事纠纷。这些纠纷案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都在抓紧调处。目前,未有新的情况反映。
(三)选取重点,联合实地调查。2022年1月5日第二期《每日要情》反映了区水利纠纷问题,市委书记作了重要批示。我局迅速采取措施,针对区信访办反映的5件水事纠纷,于1月17日组织有关人员联合区水利局到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并下文要求各县(市)区水利局做好辖区内水事纠纷案件的排查处理工作。根据实地了解的情况,我局已书面汇报了市委、市政府办,并督促区水利局和有关乡镇抓紧调处,及时反馈。
(四)上下联动,加强反馈,落实值班制度,确保社会稳定。在“春节”以及“两会”期间,我局均安排了人员值班,同时要求各县(市)、区水利局也安排人员值班,密切注意水事纠纷的动态,对于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水利工程,必须提前做好春灌用水分配方案,防止春灌用水期间再次发生纠纷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存在问题
1、根据《水法》第57条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水事纠纷的调处,地方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只进行调解,不再作出处理决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多数纠纷的当事人既不接受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调解意见,也不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是一味地依赖政府,不断上访。有些水事纠纷当事人虽然选择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终审判决后仍然不服以致纠纷不断。
2、从排查纠纷积案中,绝大多数属于为争夺利益而引起的面上集体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纠纷或土地权属纠纷。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一般以灌溉为主,涉及广大农民的利益。由于工程所有权不明确,在工程管理改革或转换管理体制、产生效益后,很容易引起利益之争,影响社会稳定。
3、目前为止,我市绝大多数水利工程尤其是面上集体小型水利工程,都没有进行确定权属,按现行的有关政策,确权需要一大笔经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大多数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甚至有相当部分管理单位职工的生活费都难以兑现,对确权问题尤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无论是国营或是面上集体小型水利工程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4、面上集体小型水利工程大多数由于管理人员和经费不落实,常处于无人管理状态,遇到干旱季节,由于平时无人管理,工程储水量或引水量有限,家家户户出动,现场又无管理人员对水量进行调配,导致水事或权属纠纷的加剧出现。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意见、建议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水法》及有关水法律法的规定,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社会稳定、照顾历史和习惯的原则做好水事纠纷调解工作。在水利纠纷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确保社会稳定。
2、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属哪一级政府和部门的那一级就必须认真进行调解处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绝不允许把矛盾往上推。对调解不成的,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群众集体上访要认真按《信访条例》处理,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对有关涉水纠纷,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调解提供相关的技术依据。
4、进一步加快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把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5、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职能管理部门,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减免水利工程确权的各式各样费用,解决水利工程确权工作中的关键问题,以利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开展。
6、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发挥政府及部门驻村工作组的作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减少和杜绝群众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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